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恢1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邢挖斗,女,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屈英楠,女,汉族,2001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屈某,男,汉族,2008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屈英楠、屈某母亲。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院**。
法定代表人孙毅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9)豫01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在继承屈中军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516550元,并支付以2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19年1月2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在继承屈中军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49732元,并支付以6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19年1月2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2300000元借款、516550元利息及以2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19年1月2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首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7月3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邢挖斗、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屈英楠、屈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9年7月15日来我院接受询问,并提交被执行人屈英楠、屈某放弃继承的声明,被执行人***、邢挖斗也表示放弃继承,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继承人屈中军(已死亡)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60号院2号楼1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401073280)一套,因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做出(2019)豫0102执30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于2020年7月31日对该房屋进行了首拍、于2020年8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于2020年9月20日进行变卖,均流拍。在拟以物抵债阶段,因案外人对前述房屋提出异议,暂无法继续处置。
3、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冻结被继承人屈中军在郑州宇中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处的投资权益(认缴出资额27万,占比6.73%),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4、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续行冻结了被继承人屈中军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可能取得的案件执行款,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5、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八、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0年12月29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知申请执行人**,其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0年12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继承人其他可供执行遗产及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有继承遗产的线索。本案债务人屈中军死亡,其名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房屋,在变价过程的以物抵债阶段,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继续处置,除此以外,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且未查到四被执行人有继承遗产的事实发生,四被执行人不符合债务人屈中军的义务承担人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邢挖斗、屈英楠、屈某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豫0102执恢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慧珠
书记员魏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