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邢挖斗,女,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田保卫,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上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2民初1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邢挖斗在继承屈中军遗产范围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44120元、公告费560元由***、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有银行存款1049.39元,并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有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六辆,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2022年12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邢挖斗、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1月18日分别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查明,第三人梁彦玲名下有位于中原区××院××楼××单元××房屋一套,屈中军(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院××楼××号房屋一套;上述两套房屋系屈中军(被继承人)与梁彦玲共同共有财产,属于屈中军遗产范围,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屋(2023年12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冻结屈中军(被继承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执2973号案件的执行款5282223元(2021年12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执2973号案件于2019年6月11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轮候冻结了田保卫在河南省华岳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1836万元、出资比例为51%的投资权益(2023年12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六、因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0年12月7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0年12月29日对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到其下落,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所在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会发出协查函,查询其收入、债权等财产状况,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20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询其下落及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状况,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当日明确回复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0年12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049.39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邢挖斗、田保卫、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刘红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胜艳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