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9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561029321G。
法定代表人:孙毅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总理,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屈小堂,男,汉族,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被告:邢挖斗,女,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被告:屈英楠,女,汉族,2001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被告:屈政羽,男,汉族,2008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梁彦玲,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屈政羽之母。
原审被告:田保卫,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屈小堂、邢挖斗、屈英楠、屈政羽、梁彦玲、田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由李剑锋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20元,减半收取2206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