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1791号之一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516230793。
法定代表人:赵双存。
被申请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561029321G。
法定代表人:孙毅斌。
被申请人:***,1975年4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资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豫1224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原告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