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643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房娜,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院**。
法定代表人:孙毅斌,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刘房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8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被告恒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2.判令被告恒大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被告***在原告家附近做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7年8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被告恒大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归还借款本息500000元,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恒大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8日,***转账支付***70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身份证号:)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以转到***账户,身份证号:,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国基路支行,账号:62×××03为准)用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国道107与经北四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新建工程项目施工。每月利息三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恒大公司进行担保。”恒大公司在上述《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印章。
诉讼过程中,***称***于2018年2月17日后还款500000元,按照《借条》约定月息3分,每个月利息为21000元,计算至2018年2月17日利息为126000元,剩余374000元系偿还的借款本金,现其自愿自2018年2月18日起开始计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交《借条》、郑州银行取款回单、郑州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将借款70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偿还的借款500000元,包含本金374000元、利息126000元,利息付至2018年2月17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6000元,并自2018年2月18日起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恒大公司在《借条》中“担保人”处加盖印章,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被告恒大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缺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计4508元,由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盼盼
书记员杜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