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6216号
原告:**1,女,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铁,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女,200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9号院405室。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花,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被告**、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1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李冬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