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浙**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铜陵县青阳山铜矿,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铜陵县青阳山铜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