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2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铜陵县青阳山铜矿,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铜陵县青阳山铜矿银行存款1251265.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