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01月22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洪劳人仲调字第8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51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太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付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