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5执5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6日生,山**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步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晋0725执5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沙河白塔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37.5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沙河白塔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37.5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