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永康路北侧3号楼011、012、013、014、0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552042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