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2执9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新村后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登记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执行行为: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259941.6元、鉴定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78909.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538.41元,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23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案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银行账户中少量存款已轮候冻结,该公司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土地已轮候查封,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到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快速通道南侧进行了调查该建筑尚未完工,并已经停建多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永久性居民,长期不在大陆居住,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情况终本约谈表中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聂海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任**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