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新村后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三门峡市陕州区,但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却没有签订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同是本案的被告,因此不能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虽然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选择向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