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6634号
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新村后巷36号龙登二期2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亭路50号24#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拟决定在庭外与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8元,减半收取计6604元,由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