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203民初75号
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吕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实习),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新村后巷36号龙登二期2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品兴,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公司)与被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好乐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平、徐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品兴、杨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圆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一期)A区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837.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了《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一期)A区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工期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及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被告依约进场施工后,原告先后支付了46万元的工程款,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合同全额发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6837.60元(不能抵扣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福州好乐园辩称:一、圆方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地全面停工,至今没有复工。由于圆方公司停工,导致答辩人的工程款截止目前没有解决,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答辩人假借发票问题将解除合同的责任推卸给答辩人,完全无视商业信誉。答辩人已经另行向法院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二、答辩人不能出具发票的原因和责任在圆方公司。答辩人林学敏于2017年1月6日收到王振雄转账46万元,该笔款项并非从圆方公司转入答辩人公司账户,不符合财务制度,答辩人无法给圆方公司出具相应发票。综上所述,解除涉案合同的责任在圆方公司,该公司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了《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一期)A区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工期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及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竣工日期2014年10月31日,总施工日历天数30日历天。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约定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A区室外管网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A区室外道路工程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乙方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合同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工程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责任。乙方延迟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相应地延迟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均不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约进场施工后,2015年6月工程停工。在被告施工期间,原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停工后,被告向原告讨要工程款,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本单位职工王振雄的个人账户给合同约定的被告收款账户汇款46万元。被告收到该款项之后,于2017年1月6日以该笔转账系个人转入公司不符合财务制度、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书》约定为由,退还王振雄账户。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后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及发票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一期)A区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化,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向原告讨要,原告在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发票的情况下,给被告支付工程款46万元,又以被告没有提交发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46万元工程款之后,又通过原账户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退还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6837.6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一期)A区综合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亚红
人民陪审员  刘伟杰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