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1462号
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正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与被告福州正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2元,减半收取计3761元,由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