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中天恒基广场三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松,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1#楼7层03办公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好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华琦
书 记 员 薛初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