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虎山街6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05093467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昌平路130号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7878580G。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案款400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