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保103号
申请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虎山街6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05093467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昌平路130号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7878580G。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龙峰村委牛头山村76-1号,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11094837。
申请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申请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玉山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