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7401号
申请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水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0259904B。
法定代表人:丁子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系山东清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瑞达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774万,申请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774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