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36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水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子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越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齐。至此,(2021)鲁0285执3699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285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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