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恢274号
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正和盛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和盛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正和盛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恢2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