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5民初3504号
原告: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越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姜山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渗滤液处理费10894096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间同业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青岛新天地危废处置中心渗滤液处理二期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处置青岛新天地危废处置中心的垃圾的渗滤液,单价为8936元/立方米,付款方式为每处理1000立方米,被告五日内支付893.6万元,最终实际处理量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确认。2019年1月,原告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垃圾渗滤液,根据被告出具的工作日报,被告应支付费用108894096元,已支付9800万元,尚欠10894096元。
姜山政府辩称:所欠费用应以莱西市环保局最终确认的数额为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姜山政府(甲方)与环保公司(乙方)签订《青岛新天地危废处置中心渗滤液处理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5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青岛新天地危废处置中心渗滤液处理二期合同》,相关内容:青岛新天地危废处置中心现存垃圾渗滤液需要处置,乙方提供设备及运营服务,甲方以吨水处理费用形式支付乙方设备折旧、药剂、损耗、渗滤液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运行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甲方以渗滤液处理费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渗滤液处理单价8936元/m3,乙方每处理1000m3渗滤液,甲方五日内支付当期处理费893.6万元,渗滤液处理量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确认;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付款,如发生延期支付,应同时支付进度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做了约定。
2018年12月31日,新天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日报》记载,环保公司渗滤液预处理、深度处理已全部结束,累计预处理、深度处理渗滤液22186吨。2019年6月11日的《工作日报》再次予以确认。2019年11月29日的《工作日报》记载,应付环保公司二期渗滤液处置费10889.41万元,已付9695万元,欠付1194.41万元。
2019年6月、7月、9月及2020年1月,环保公司多次向姜山政府请求付款。在上述期间,姜山政府支付了部分款项。
环保公司提交的数据显示:渗滤液处理项目二期已开具发票金额108894096元,截至2020年1月20日,已获付款9800万元,未获付款10894096元。
2021年1月5日,环保公司向姜山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渗滤液处置费10894096元。姜山政府认为应待相关部门审计后确认付款金额。
本院认为:姜山政府与环保公司成立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环保公司已履行承揽人义务,姜山政府应履行定作人的付款义务。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并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故姜山政府辩称结算金额应以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为依据,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对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向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渗滤液处置费10894096元;
二、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向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处置费之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87970元,由姜山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倪鲁静
审判员 封晓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