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通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6608号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越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通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富河园1号4号楼3层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通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烟台公司和海通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均向法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本诉原告烟台金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反诉按反诉原告北京海通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