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1-1)。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5315217J(1-1)。

法定代表人:陈腊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33元(其中支付工程欠款184663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9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