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萱,女,1998年11月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石塘镇同合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湘0121民初1217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