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175号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李志平,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石塘镇同合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志平、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平、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平、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