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58号
申请人:宿州市龙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北侧东城康居苑小区#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K98XXA。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路申通驾校西侧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5315217J。
法定代表人:陈腊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龙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300000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3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龙腾商贸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