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256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腊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皖A×××××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皖A×××××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皖A×××××号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皖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共四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程启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皖A×××××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皖A×××××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皖A×××××号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皖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共四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