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

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4民初29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海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钟楼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刚,任经理。
被申请人:**刚,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鲁0684民初2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财产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商字第××号房屋一栋。本院已作出(2018)鲁0684民初2914号调解书,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现申请人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商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财产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商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