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

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执保97号
申请人: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海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3533987G。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聂家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590342763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申请人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其自有财产蓬莱市海港路88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2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