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

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与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2441号
原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锋,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恩华,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
原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与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过海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