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过海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3180号 原告: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307179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3533987G,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海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章 靖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