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3180号
原告: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307179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3533987G,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海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过海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梅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章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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