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执行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广场1幢306室。法定代表人:**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9532.89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作出(2020)川1129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收**互屏山新市公路LJ14标段的工程款18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2125.89元,已能足额支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应付给被执行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屏山新市公路LJ14标段的工程款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学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