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广场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542373539。
法定代表人:**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因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已先于本案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川1129民初69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当并入前案即(2020)川1129民初692号案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1129民初692号案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 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