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368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顺城街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任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追加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