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5民初1022号
原告:**,男,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全县。
被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汉族,住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川仁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