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7民初44号
原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顺城街沿江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6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4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原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