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5民初1022号 原告:***,男,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全县。 被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汉族,住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川仁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