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368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顺城街沿江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追加四川仁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