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蓬莱华林船业有限公司、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商初字第27号
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C座128室。
法定代表人:谭丙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向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华林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镇三里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玲家,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华林船业有限公司、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3元减半收取1144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孙威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