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94.1延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6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蓬商初字第94-1号
原告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被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镇。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蓬莱市。
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公证字第××号、蓬房权证公字第××号、蓬房权证公字第xxxxx号、蓬房权证公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
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武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