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蓬执字第997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调解书规定的2014年10月21日前利息74249.45至还请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50元、诉讼保全费4020由被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日被执行人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全部借款利息,本案欠款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609元由被执行人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5)蓬执字第997号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