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蓬莱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民初2062号
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三里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蓬莱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西关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所长。
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蓬莱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岚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民初2062号
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三里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蓬莱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西关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所长。
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蓬莱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