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517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242FG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斌,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保全申请费2213元,合计5403元,由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