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财保43号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242FG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0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瑞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鑫建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威瑞建设公司、**银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所有的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E×××××)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对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但未提供相关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故其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