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五金建材经营部、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549号 原告:绵阳市涪城***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毅德商贸城二区下1栋14号。 经营者:***,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嫘祖大道中段198号阳光水岸4#-1-2-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绵阳市涪城***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绵阳市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涪城***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