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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23民初773号 原告:***,男,1970年09年19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被告:***,男,197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被告:***,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锦绣路湿地公园购物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7904053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锦绣路湿地公园购物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MA3ACRAG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0元;3、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投资工程项目,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其约定,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在借期内乙方可随时归还甲方借款本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丙方(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原告按照约定转入***账户60万元。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因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利率应按年利率15.4%计算。2、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投资工程项目,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其约定,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在借期内乙方可随时归还甲方借款本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丙方(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本次借款本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一年。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第二天解除本合同并追偿本息,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按合同约定利息双倍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转入***账户60万元。该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2022年6月15日,***偿还本金3万元。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至今尚未付清本息,已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以57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8元,减半收取计6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江西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