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6民初227号之一
原告: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法定代表人:祝建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耕,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吉瑞泰盛广场3-1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唐炳南,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已减半),由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咏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陈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