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6民初227号之一
原告: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法定代表人:祝建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耕,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吉瑞泰盛广场3-1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唐炳南,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已减半),由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咏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陈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