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6民初227号
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法定代表人:祝建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耕,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吉瑞泰盛广场3-1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经理。
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34×××44账户内的存款670000元。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经理祝建安自愿以皖H×××××小型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34×××44账户内的存款670000元,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祝建安的皖H×××××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咏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陈凤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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